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<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(2020年版)>的通知》




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<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(2020年版)>的通知》(图1)

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<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(2020年版)>的通知》


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分局、外汇管理部,深圳、大连、青岛、厦门、宁波市分局,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:

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,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,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整合相关法规,形成《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(2020 年版)》(见附件1),并废止部分规定(见附件2)。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按照本通知执行。

收到本通知后,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、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(支局)、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,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。

特此通知。

附件:

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<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(2020年版)>的通知》(图2)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(2020年版)


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<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(2020年版)>的通知》(图2)废止规定目录.pdf



国家外汇管理局

2020年8月28日